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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原作者:教育部 国家语委 发布时间:2015-05-14

教语信[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有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任务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自2015年起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语保工程),在全国范围开展以语言资源调查、保存、展示和开发利用等为核心的各项工作。

一、实施基础

为更好地掌握语言国情,保护国家语言资源,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提供服务,教育部、国家语委从2008年起,先后在江苏、上海、北京、广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北、湖北等省份开展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目前,江苏、北京和上海已完成本地区相关语言资源的调查、采录和整理并通过验收,其余相关省份的调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上述省份富有成效的试点工作检验了有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完善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方案,探索出一套“政府主导、学者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专家团队运作及项目管理办法,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语言资源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技术规范与平台研发”项目得到科技部2014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支持,为语言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赋予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重大使命。《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列为重要任务。鉴于当前工作任务的需要和前期良好的工作基础,教育部、国家语委经过科学论证,决定启动语保工程,并印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二、实施内容及组织管理

语保工程是对原有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的进一步扩充、整合,目标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记录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口头语言文化的实态语料,通过科学整理和加工,建成大规模、可持续增长的多媒体语言资源库,并开展语言资源保护研究工作,形成系统的基础性成果,进而推进深度开发应用,全面提升我国语言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服务。

教育部、国家语委是语保工程的主管部门,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负责语保工程的管理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作为专业机构负责研究拟订工程的总体规划,以及工作、技术、培训、验收等规范,并受主管部门委托,指导和管理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实施步骤

语保工程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和专家共同实施、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2015年,工程针对急需开展记录保存的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首先在山西、浙江、福建、重庆等省份启动汉语方言调查,同时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聘请专家组成调查团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等调查。2015年度共计划开展80个少数民族语言(含濒危语言)调查点、50个汉语方言(含濒危方言)调查点和30个语言文化调查点的调查工作,同时开展中国语言资源采录展示平台建设和已有资源的整合汇聚。

在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的基础上,工程将陆续在其他省份有计划地展开。鼓励各地在工程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筹措经费、落实保障条件,扩大调查点规模,并纳入语保工程。

(一)明确启动工程建设的4个省份,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管理办法组织本地区内工程的实施。

(二)正在开展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的广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北、湖北等省份,需按计划有序完成建设工作,在根据要求通过验收后,建设内容统一纳入语保工程。该省份今后建设工作将纳入语保工程统筹部署。

(三)尚未启动工程建设的省份,应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了解本地语言资源现状和专家队伍情况,研究本地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按照语保工程的总体规划适时启动,条件成熟的也可向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先行启动申请。

四、有关要求

语保工程是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推进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得政心、得民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一工程建设任务量大、学术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工程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提供保障支持,认真落实语保工程总体规划。要把工程任务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二)注重质量。要按照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对于高效优质完成工程任务的团队和个人,其所在单位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加强监管。各地要规范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经费使用效益。要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积极配合做好中期检查评估、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通力协作。语保工程涉及面广,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协同化的特点,参与各方要充分发挥积极主动和团结协作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实施。

附件: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

2015年5月14日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推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提升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目标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记录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口头文化的实态语料,进行科学整理和加工,建成大规模、可持续增长的多媒体语言资源库,并开展语言资源保护研究工作,形成系统的基础性成果,进而进行深度开发应用,全面提升我国语言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水平,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服务。

第三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重大语言文化工程。工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专家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采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教育部语信司)、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自上而下的分层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调查数据及建设的多媒体语言资源库知识产权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及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的本地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调查团队。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国家语委是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主管部门,由教育部语信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落实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编制工程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工程经费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四)指导并督促工程的实施,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批复确认项目和课题任务;

(六)审核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后报送的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拨付项目及课题经费;

(七)监督工程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八)组织工程结项工作。

第六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报教育部语信司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工程的工作、技术、培训、验收等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培训手册并组织开展工程层面的人员培训;

(四)负责工程的任务分解和落实,指导项目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研究确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省份,遴选确定其他项目负责人,组织与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五)委派省(区、市)首席专家;

(六)为项目实施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七)监督各项目的进度、质量;

(八)审核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报送的项目经费预决算(课题经费纳入所属项目统一上报);

(九)汇总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并编制工程经费总预决算,报教育部语信司;

(十)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一)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签署与教育部语信司、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的三方协议书,负责本省(区、市)项目实施及其完成效果;

(二)根据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下达的任务,在首席专家的协助下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调查点、组建调查团队;

(三)与调查团队(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下设各课题实施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在首席专家的协助下组织进行本省(区、市)人员培训;

(六)审核各课题负责人报送的课题经费预决算;汇总各课题经费预决算,编制本省(区、市)项目经费预决算,报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

(七)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拨付课题经费;监督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八)在工程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制定本地工作规划,扩大调查点规模,并落实相关经费及保障条件;

(九)在首席专家的协助下组织课题验收;

(十)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的有关材料;项目完成后,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移交全部调查材料。

第八条由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的项目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由教育部语信司任命,受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委派,其主要职责是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统一要求下,协助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做好设点、组建团队、人员培训和课题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除由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签订任务协议书,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及其完成效果;

(二)根据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下达的任务,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查类项目需确定调查点、组建调查团队;

(三)与调查团队(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下设各课题实施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组织进行本项目人员培训;

(六)审核各课题负责人报送的课题经费预决算;汇总各课题经费预决算,编制本项目经费预决算,报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

(七)监督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八)组织课题验收;

(九)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的有关材料,项目完成后,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移交全部调查材料。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所属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全面负责本课题实施及其完成效果;

(二)组织团队成员参加有关培训;

(三)按规定使用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提交课题中期检查、验收的有关材料,课题完成后,向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移交全部调查材料。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向教育部语信司报送工程实施方案,教育部语信司研究后下达当年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负责任务分解,组织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报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费预算报告,以及项目任务分解方案。

第十四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向教育部语信司报送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费预算报告和负责人名单,教育部语信司研究批复。

第十五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组织签订各类任务协议书,报教育部语信司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语信司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有关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项目、课题及其经费。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分别按照任务协议书确定的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各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组织开展工程层面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研讨交流,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所承担项目的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编制中期工作进展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审查有关信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部语信司。教育部语信司、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中期检查和年度报告是激励、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未通过中期检查并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二)不能按照任务协议书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三)专业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教育部语信司核准后执行。需要调整或撤销的课题,由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审核后,报教育部语信司核准执行。必要时,教育部语信司可根据实施情况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撤销的项目、课题,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核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及其下设项目、课题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或课题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构成违纪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上报材料信息、不按申报书和协议书完成任务的,可缓拨、停拨经费,并要求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工程及其下设项目、课题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承担国家语委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四条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在首席专家的协助下组织本省(区、市)课题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所承担项目下各课题的验收。验收以工程验收规范和项目或课题申报书、任务协议书为依据。验收最晚应在项目、课题预计完成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审核并报教育部语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不能按时接受验收的,教育部语信司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后,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报教育部语信司予以结项,并书面通知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项目、课题负责人。未通过验收的,教育部语信司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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