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语言文字相关节录)
来源:中国人大网
原作者: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1995-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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