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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 原作者:国务院 发布时间:1986-06-24

国务院同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使用。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责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的不正常现象。为便利人们正确使用简化字,请《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其他有关报刊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在今年一月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与会同志对《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长期未作定论和当前社会用字的严重混乱现象,提出了批评和建议,要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加以解决。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由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报纸上发表,在全国征求意见,其中第一表的简化字在出版物上试用。由于这批简化字不够成熟,所以一九七八年四月和七月,原教育部和中宣部分别发出通知,在课本、教科书和报纸、刊物、图书等方面停止试用第一表的简化字。但是,这个草案并未废止。几年来,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并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在这个过程中,无论社会上或学术界,对要不要正式公布、使用这批新简化字,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一九五六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一九六四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已经使用多年,但有些字至今仍不能被人们准确使用,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消化和巩固。同时,考虑到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需要保持相对稳定,这对社会应用和纠正当前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较为有利。此外,当前规模最大的《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以及其它多卷本工具书已经或即将出版;电子计算机的汉字库已采用固定掩膜体芯片存储,如现在再增加新简化字,将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浪费。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批准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为便利人们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建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其它有关报刊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我委所属的语文出版社也将重印《简化字总表》,以供社会各方面需要。

二、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和乱造简化字的现象比较严重,使用汉语拼音也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各方面人士的关注,纷纷提出批评意见。万里同志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干预和纠正”。为此,我们建议对社会用字作如下规定: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体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除上述情况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文字的规范,不能随便使用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也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使用简化字,以一九六四年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纸、杂志、图书、大中小学教材,应当严格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二)文件、布告、通知、标语,商标、广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胡同名牌等,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三)电影电视的片名、演员职员表和说明字幕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四)汉字中凡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当准确。

我们拟根据以上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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